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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东医疗:《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第一次修订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第一次修订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对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自愿、主动地

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

间进行交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各方职责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负责人。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董事会应对本制度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当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时,董事会应当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四、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

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董事应当了解并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六、董事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

者关系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如下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投资者关系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五、负责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向股东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七、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公司作出的重大决定发

表意见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管理工作,受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办理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订和修订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组织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

三、负责起草、编制临时公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对相关信息的来源、真实性及合规性等进行审查;

五、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及发布;

六、负责收集信息披露的反馈意见及评估信息披露的效果。

七、负责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过的资料等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等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投资者

关系的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财务信息、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临时公告能够及时披露;

-3-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在其企业里建立相应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

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应当报告本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其所在部门及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公司相关规定及流程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报告信息;遇有指定联络人变动的情况,上述负责人应及时告知本公司投资者关系;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其所在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该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投资者关系。

第三章披露原则和标准及应当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包括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股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告等。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通过统一渠道和严格的程序,内容必须保

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二、及时性原则:披露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公

司各部门凡涉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完整性原则:披露信息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四、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必须语言准确,条理清楚,对所揭示的内容不得语义模糊。

五、公平性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对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使所有投资者平等地获悉同一信息。

-4-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中的一般要求:

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

件资料收集齐全,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再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二、信息披露出现错误、遗漏或疑义的,要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三、公司要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公司和股东履行的承诺事项。如未完成承诺的,公司董事会要及时详细披露具体情况。

四、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五、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的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六、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格式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经请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均应披露。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其全文。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5-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

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经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一条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并达到《上市规则》的规定

金额标准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6-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

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

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7-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二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工作内容:

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工作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8-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应及时问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据此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起草和编制,投

资者关系负责具体编制,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有配合义务。

各部门上报的资料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符合相关规定和时间要求。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定期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董事长报告;

三、经董事长同意,定期报告作为提案列为董事会会议议程,提案及所附资料印发全体董事;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会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投资者关系完成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9-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公告: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及经上述会议审议通

过的、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公告草稿;

2、董事、股东相应在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就上述公告草稿进行讨论并确定披

露公告文稿;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投资者关系完成上述公告文稿的披露工作。

二、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

项的公告: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

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投资者关系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并根

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投资者关系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

4、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临时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5、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临时公告文稿进行审核,并组织投资者关系完成临时公告

的披露工作;对于涉及公司经营战略、财务、融资、投资、购并等重大事项的公告,还需经董事长审定后,对外发布;

6、投资者关系负责将上述临时公告披露事宜以电子邮件或其它方式向全体董事通报。

第三十二条遇有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披露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投资者关系及时披露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

息应事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获得同意后方可刊登。

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所列所有重大信息在其

依法公开披露前均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均为内幕信息,应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归集和内部通报。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0-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关系及所任职务可以获得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未正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之前,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按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制作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须经公司有关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披露。严禁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信息或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三十八条各部门撰写的总结、报告及填报的表格中(包括电子文件),凡涉

及本制度范围内的,在对外发布、上报之前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查确认,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送。公司未经审查批准的相关文件严禁对外发送。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应尽可能将知情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各

部门之间不得互相传递、沟通所获得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制。

-11-第四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是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子公司发生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时,该公司负责人应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的相关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

真实、完整、准确地向本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可以指派专人负责前条所列业务的具体办理。

第八章信息披露媒体

第四十九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第五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址为:www.sse.com.cn。

第五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十二条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负责记录,或由

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履行职责情况的记录及已披露信息文本原件须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

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投资者关系设置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上述文件的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及借阅登记工作。

上述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执行。

-12-第十章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五十六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

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对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况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子公司负责人,是指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指总部各部门的正职或牵头负责人。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宜均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

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13-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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