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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14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东医疗”或“公司”)的委托,就万东医疗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万东医疗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注销情况等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万东医疗本次注销的相关文件及有关事项。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万东医疗本次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东医疗为本次注销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东医疗实施本次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万东医疗本次注销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东医疗为实施本次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万东医疗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万东医疗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东医疗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2、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万东医疗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本次注销。同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亦对本次注销事宜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万东医疗为实施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上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注销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公司确认,本次注销情况如下:
1、因激励对象离职引致期权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76万份。
2、因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引致期权注销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考核条件之一为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24年营业收入×(1+27.5%)的85%,而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未达前述考核条件。鉴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均未达成,首次授予以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400万份股票期权均将全部注销。
本所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万东医疗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注销的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东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刘
李新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