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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和材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决议于
2023年5月19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1区1号楼25-
28层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于2023年5月19日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2.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2023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2次会议、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刊登了《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4点00分在北京市丰台
区西营街1号院1区1号楼25-28层举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职工董事周兴兵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
15:00。
2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1.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
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895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2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
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2335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83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012889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566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
9870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52%。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到表,公司董事童朝银、职工董事周兴兵、监事会主席强勇、监事刘志勇、监事王亚良现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刘远东、独立董事李志勇、职工监事姚丹、副总经理刘玮、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袁精华视频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
3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由股东代表周兴兵先生、刘玮先生及监事代表刘志勇先生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103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68%;反对94120股;弃权
91546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0937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56%;反对103620股;弃
权91546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103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68%;反对94120股;弃权
91546股。
4.审议并通过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1032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68%;反对94120股;弃权
91546股。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054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07%;反对143020股;弃
4权91546股。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01167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48%;反对120920股;弃权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28660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331%;反对120920股;弃权100股。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2年实际完成及2023年度预计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4454067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4.8829%;反对7794966股;弃权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45406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8091%;反对7794966股;弃权100股。
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
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集团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5131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24%;
反对1016741股;弃权10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113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1.7569%;反对1016741股;弃权103股。
关联股东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用天方药业集团有限
公司、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
决结果为:同意8002816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42%;反对
1007241股;弃权103股。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
结果为:同意7896446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468%;反对
11633079股;弃权11200股。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13428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7005%;反对11633079股;弃权11200股。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为:同意8008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07%;反对296700股;弃权178146股。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010654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21%;反对223360股;弃权1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2763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25%;反对223360股;弃权100股。
根据表决结果,汪晓先生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洋
经办律师:
张静马骁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