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5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17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20
第六章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22
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
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1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股东
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
2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媒体报道、传闻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3第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六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依法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4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控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根据《上市规则》可以免于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
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的业绩快报。
公司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应当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7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依法需披露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应披露的重大交易
上述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除外)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8(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之外的其他交易,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金额。各类交易累计金额达到上述披露标准时,应履行披露义务。已单独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事项,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9(四)应披露的日常交易
上述所称“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前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前款第3项至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上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0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下列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每年度按照交易类别预计的与关联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
(2)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3)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4)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计算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按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合并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计算。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11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
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六)项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七)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和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八)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2.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任
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九)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37.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0.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1.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挂牌;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4.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5.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2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
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3.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
任、被公司解聘;
2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26.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27.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8.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15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
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十一)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
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
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无论是否附加条件和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在前条规定的有关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16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第二十七
条所述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负责和管
理: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四)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17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解答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
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8第三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控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以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职责,但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19第四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
人是本部门及本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确保在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同时,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工作联络人,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各部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第四十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
布信息的申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对拟披露的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查,视信息披露所涉及情况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信息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要确保信息披露的时间性要求;
(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或相关会议审议程序后,将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及时披露。
20第四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
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
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汇总整体报告,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履行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提交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审核,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书面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定稿后,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
议编制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股东会决议应于会议召开当日披露,董事会决议应在会议召开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公司其它临时报告披露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将需要或拟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书面材料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如涉及仅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拟定临时报告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披露;如涉及需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履行相应程序,并在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21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参照本制度第四十六条审批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公司制定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董事
会办公室应做好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公司内外
部宣传载体发布的内容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活动。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部门和人员,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等相应处罚,对违反信息披
22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的任何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损失的,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公司章程》规
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委派专人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应披露信息
涉及的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触及《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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