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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和材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外,若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决议于
2026年2月9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1号院1区1号楼28层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同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6年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于2026年2月9日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2.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于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14点3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1号院1区1号楼28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15:00。
2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证券账户卡、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东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8953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827%。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计6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07970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0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97502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3.4635%。
3.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
3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448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23%。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根据公司提供的人员签到表,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含视频通讯方式)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会由1名股东代理人葛晓红(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无关联股东代理人仅1名)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表决结
果为:同意7983762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81%;反对
1187763股;弃权18625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00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308%;反对1187763股;弃权186253股。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定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酬的议案》,表决结果
4为:同意7983675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271%;反对1176263股;弃权20645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3006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032%;反对1176263股;弃权206453股。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
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杨光
表决结果为:同意79566099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3591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968%。
3.02潘臻
表决结果为:同意7956219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32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8726%。
3.03孙卓
表决结果为:同意7958592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557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272%。
3.04杨新
表决结果为:同意7956251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4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3233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883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
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王瑞华
5表决结果为:同意795878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576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6876%。
4.02闫永红
表决结果为:同意7956663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364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0138%。
4.03李志勇
表决结果为:同意7956551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87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结果为:同意2735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782%。
上述四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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