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债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
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
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人”)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人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均在专项账户内进行。
第七条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发行申请
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并公告。
第八条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募集资金应用于批文核准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批文核准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在上条情况下,公司董事会作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决议后,须于
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及监管人。
第十二条在实施募集资金变更方案之前,公司须根据法律法规与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法定程序。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何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应提前
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和监管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查询。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