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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1-27 查看全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董事会秘书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履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七条执行,证券事务代表的证券交易所报送资料要求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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