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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古越龙山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四条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并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决策等专门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1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八)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九)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十)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一)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2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未能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3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4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制度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对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第七项或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

5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受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6(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及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7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各专门委员会审

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三)如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围、

8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及各专门委员会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

9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提供的相关培训服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10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还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前3日以书面通知全体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如遇紧急情形,可豁免上述时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会议审议议题、拟定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形式、联系人等信息。

1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采用书面表决方式,一人一票制。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独立董事发言要点及独立意见,包括发表意见的依据,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会议应到独立董事人数、实到人数;

(三)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及表决情况;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12与会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中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章履职保障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13第四十一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14(五)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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