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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越龙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5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古越龙山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通知》”)。《会议通知》《临时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

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14:00在中国黄酒博物馆多功能厅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787759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802%,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名,均为截至202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2094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88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827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5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793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50%。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36817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96%;反对3988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4%;

弃权20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3648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08%;反对40213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1%;

弃权20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本议案审议通过。

3、审议《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678833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551%;反对99092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3%;

弃权8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6799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988%;反对990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39%;弃权8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3%。

4、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069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8%;反对5642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3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6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9848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209%;反对56422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583%;弃权1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8%。

5、审议《关于聘任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9001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74%;反对3796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7%;

弃权18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9%。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8159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550%;反对379656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97%;弃权180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3%。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7008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07%;反对69906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9%;

弃权18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本议案审议通过。

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51597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07%;反对24888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86%;

弃权2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本议案审议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7713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730%;反对96311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8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74750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3%。本议案审议通过。

9、审议《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独立董事候选人:徐维栋

表决结果:同意3615329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746%。本议案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4488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977%。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李勤芝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周万鑫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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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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