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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信视像: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如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开展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者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2-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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