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资本或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投资企业(以下合称各单位)。原则上各控股投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其自身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对外捐赠审批权限和流程,经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国投资本党群与人力部备案。
第三条 对外捐赠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结合企业实际,履行社会责任。公司着眼战略需要,积极履行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单位交办的各类帮扶和援助任务。各单位应支持并参与上级单位年度捐赠计划,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高于管控线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时、处于筹建期没有营业收入、经
营期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捐赠。(二)坚持归口管理,分级履行职责。对外捐赠事项由党群与人力部归口管理。各控股投资企业应明确对外捐赠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应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单位对外捐赠事项。
(三)合理规划预算,严格审批流程。对外捐赠全部纳入年
度预算管理,原则上没有预算不得进行对外捐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调整。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外捐赠资金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
第四条 各单位经营者或其他职工不得将各单位拥有的资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该为各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对于非公益摊派性捐赠应当依法拒绝。
第六条 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禁止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党群与人力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对外捐赠有关制度,开展公司对外捐赠工作。
(二)负责研究提出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编制公司年度对外
捐赠预算,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三)负责审核控股投资企业年度对外捐赠预算和年度捐赠
预算总额外的捐赠事项。(四)提出并执行公司临时或紧急对外捐赠工作方案或建议。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捐赠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将对外捐赠预算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 对外捐赠类别、范围、途径
第九条 对外捐赠类别主要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
实物捐赠应确保所捐赠实物产权清晰、安全环保、质量合格,符合受捐赠地区生产、生活和救灾的需要,并注意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和禁忌,捐赠实物相关的说明书、配件等应一并捐赠,避免使用不当造成损失或者伤害。
第十条 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上级单位交办的定点帮
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政治任务。
(二)各单位所在地党委、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请求支持的公益性捐赠。
(三)受灾地区、突发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困难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四)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捐赠。
(五)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开展的活动捐赠。
除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各单位不得向营利性机构进行捐赠。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进行直接捐赠,对外捐赠主要应通过以
下途径完成:
(一)中央政府各机构。
(二)地方党委、政府部门机构。
(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国外政府或公益组织。
(四)依法成立的慈善、公益机构。
第四章 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预算管理:
(一)由各单位对外捐赠事项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对外捐
赠预算计划、项目明细,经审批后,纳入公司年度预算管理。
(二)对可预见的对外捐赠事项,如定点帮扶、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青、年度例行事项等,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
(三)对不可预见的对外捐赠事项,如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
卫生事件等,应参照往年经验数值预留出年度预算资金。
(四)对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由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提
出预算调整申请,按照公司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捐赠金额(人民币)不满 20 万元的捐赠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捐赠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标准的捐赠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捐赠金额(人民币)符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标准之一的捐赠事项,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后由董事会审批;超过有关标准的捐赠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预算内的对外捐赠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捐赠制度
进行审批,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捐赠金额未突破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含受托管理企业,下同)的,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五)公司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捐赠金额突破公司年度
对外捐赠预算总额的,应先履行相关审批流程,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控股投资企业对外捐赠审批权限:
(一)控股投资企业预算内的对外捐赠事项,依据本企业对
外捐赠制度(如有)或国投资本对外捐赠制度进行审批。
(二)控股投资企业预算外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先向国投资
本提出申请,如未突破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可依据国投资本对外捐赠制度进行审批,报本单位董事会决策;如突破公司年度对外捐赠预算总额,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决策。
第十五条 对境外实施的捐赠,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三至十四条。第五章 对外捐赠实施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捐赠资金原则上应通过慈善信托方式
进行统筹管理,可单独设立信托账户或加入国投集团合并管理的信托账户,以“国投公益”为一级公益品牌。
第十七条 通过公益机构或组织实施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与
该受赠机构或组织订立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捐赠资金去向、用途和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境内非直接向个人捐赠类事项,应取得对应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合理税前扣除。
采用实物方式对外捐赠时,采购实物应优先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实施过程中,捐赠方应根据捐赠协议对
资金使用、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案进行跟踪,对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帮扶成效进行评估。在同一地区有多家控股投资企业因同一事项向同一受赠方捐赠的,可由公司统筹捐赠事宜。捐赠活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标有“国投公益”或“国投资本”标识。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实施后,捐赠方应将有关材料(包括文字、图片、相关证明等)进行存档,重要的对外捐赠事项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适当宣传(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提升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形象和美誉度。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账务处理。公司适时组织对外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如发现在对外捐赠工作
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行对外捐赠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单位按季度填报对外捐赠数据,如捐赠事项、捐赠
对象、捐赠性质、捐赠金额、捐赠途径等。
(二)公司党群与人力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统计并按需
进行上报,对外捐赠数据应与财务账面核对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国投资本〔2022〕49号)和《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国投资本控股〔2022〕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