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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7-18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以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本所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

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推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2026年7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3、待本次股东会表决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四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程序。

4、《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方法,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定于2026年7月17日15:00在北京

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505室召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崔宏琴女士主持,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股

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78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4318953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7.8304%。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根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公告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公告的方式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待表决的全部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事项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系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行使表决权,该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4、本次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累积投票议案(1)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名称得票数是否当选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崔宏琴428409239799.1928是

1.02傅强4371261417101.2111是

1.03江华429612360999.4714是

1.04谢小兵429558983899.4590是

1.05金蕾429583571599.4647是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01崔宏琴19715111684.9745是

1.02傅强284320136122.5454是

1.03江华20918232890.1601是

1.04谢小兵20864855789.9300是

1.05金蕾20889443490.0360是(2)审议通过了《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名称得票数

序号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2.01刘清亮4338911627100.4621是

2.02赵红430087670099.5815是

2.03邢钢430097305899.5837是

本项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2.01刘清亮251970346108.6023是

2.02赵红21393541992.2088是

2.03邢钢21403177792.2503是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采用等额选举方式,候选人获得选举票数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当选。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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