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下述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对本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
独立董事:刘宁、孙茂竹、Zheng Wei、康彩练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