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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1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

1法律意见书

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上午9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文超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2法律意见书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上午9点15分至9点25分、上午9点30分至11点30分、下午13点至15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上午9点15分至下午15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4年3月13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的审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7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2966529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902%。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并统计了议案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对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收购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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