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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双鹤:华润双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04 00:00 查看全文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2025年12月2日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

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1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

动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2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行使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解除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生效。

第八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按照与公司的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的移交等。

第十一条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公开承诺,离

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

3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相关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有冲突时,冲突部分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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