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激
发工作热情和创新动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国资、皖维集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公司负责人)。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业绩紧密挂钩原则。薪酬与业绩、责任和
风险紧密挂钩,同升同降。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薪酬水平的确定,既要有
利于调动积极性,又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原则。在坚持激励的基础上,强化约束机制,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收入分配行为。
第二章薪酬结构与薪酬水平确定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公司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本年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基本年
薪×基本年薪系数
1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党委书记、总经理、经理等企业正职,基本年薪系数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利润总额、主营收入、从业人员以及管理范围、责任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绩效年薪是公司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绩效年薪以本年度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第八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核定办法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本年度公司主要负责人绩效年
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年度业绩考核综合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
党建等工作考核结果量化确定,党建考核占一定比例。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科技水平、管理难度以及
资产规模、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
第九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公司负责人任期业绩考核评
价结果相联系的薪酬收入,以3年为一个业绩考核任期。
第十条公司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在不
超过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年度
薪酬收入×任期考核评价系数×任期激励收入调节系数
任期激励收入调节系数主要根据公司资产规模、管理范围
以及利润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
第十一条基本年薪系数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调节系
数确定后任期内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需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2第十二条公司负责人的副职人员、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管理范围、难易程度、岗位职责
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的0.50到0.90倍确定。
公司副职成员年度薪酬=公司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薪酬倍
数×年度考核综合评价系数
公司副职成员任期激励收入=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
×薪酬倍数×任期考核评价系数
第三章薪酬支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基本年薪实行按月平均支付。当年基
本年薪未确定前,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人绩效年薪可按上年度绩效年薪50%比
例按月实施预发。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后,根据公司核定的绩效年薪水平进行清算。
公司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任期考核结束后,
第一年支付50%,第二、三年分别支付25%。
公司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六条因公司负责人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
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公司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
3根据兼职情况,其年度薪酬可以在兼职企业发放,但不得从任
职企业或其他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属于年度薪酬范围内的任何形式报酬。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整的,自下发调整通知
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报酬。
第十九条公司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
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岗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及其出资企业领取薪酬(含补贴)。
第二十条公司负责人因违纪违法离开任职岗位的,自离开
任职岗位的次月停发基本年薪,当年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不再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资产损失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公司负责人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公司负责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负责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除按公司规定外,一律不得另行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公司负责人享受的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4第二十三条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核定的薪酬标准和薪酬
分配系数兑现公司负责人薪酬。每年度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核定后,要根据核定的结果对公司负责人薪酬进行兑现、清算,于当年年底前将薪酬兑现、清算结果以及福利性待遇情况报上
级公司备案,同时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年度固定津贴为人民币8万元/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公司负责人应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应当依法为公司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公司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七条公司加强对公司负责人薪酬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审计和巡察等将公司负责人薪酬兑现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将公司负责人薪酬
制度、薪酬水平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个人承担,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三十一条兼任职务人员按所任职务中最高职务的标准领
5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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