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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维高新: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292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31 查看全文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而涉及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292号

共一册 第一册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合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目录

声明 2

摘要 3

资产评估报告 6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6

二、评估目的 9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9

四、价值类型 10

五、评估基准日 10

六、评估依据 10

七、评估方法 12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19

九、评估假设 21

(一)一般假设 21

十、评估结论 22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24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26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27

附件目录 29

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评估结论生效的前提,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负债以及评估所需要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权属证明等资料,已有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所申报并经其采用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而涉及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292号摘要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而涉及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现将评估情况及结论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纪要》(2025第11期),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为此需进行资产评估,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价值。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审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资产账面价值为2,187.67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579.47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08.20万元。

三、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四、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六、评估结论

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1,649.07万元,评估价值和账面价值相比增加40.87万元,增值率2.54%;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997.85万元。

本次评估选取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5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使用有效。

七、特别事项说明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引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5308号审计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未发现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四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

关系

1.截至评估基准日,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如下租赁情况: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m).租赁标的 租赁价格(年.元)

1 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出租方:山东锦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方:枣庄建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常庄四路7号(薛城医疗智谷大健康产业园)7号楼 2025.8.3-2027.8.2 4074.36 488,923.20

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其他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事项。

(五)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1,965.00万元尚未实缴。2025年9月23日,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实缴出资额532.00万元;2025年11月6日,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实缴出资额200.00万元;2025年11月29日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实缴出资额800.00万元。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已全部实缴。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未发现有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其他事项说明

1.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未考虑非流动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引起的纳税准备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4.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疵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而涉及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皖中联国信评报字(2025)第292号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而涉及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及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次资产评估的委托人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被评估单位为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降解膜)。

(一)委托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住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胜

注册资本:58901.6648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89-01-18

营业期限:1989-01-18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学纤维、建材制品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资本运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153580560D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巢湖市皖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汤立业

注册资本:3,5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5-06-16

营业期限:2025-06-16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新型膜材料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ELPWWH8T

2.历史沿革

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成立于2025年6月。成立时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可降解膜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注册资本(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实缴注册资本(万元)

1 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450.00 70.00 918.00

2 顾思阳 433.00 12.37 -

3 枣庄赛优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617.00 17.63 617.00

合计 3,500.00 100.00 1,535.00

其中,枣庄赛优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 (主要为生产线等重要固定资产)实缴出资额617.00万元。

3.经营业务范围

可降解膜拥有PVA水溶膜生产线、储罐及部分机器、电子设备,总产能为1200吨/年,该生产线在合资公司可降解膜成立前后,生产的产品一致,皆为水溶膜,属技术成熟产品。可降解膜融合了皖维生物质聚乙烯醇、吹膜技术资源和枣庄分公司的流延技术、市场资源,现有聚乙烯醇簿膜、聚乙烯醇簿膜膜母粒等多产品生产线,可生产洗衣凝珠膜、农药膜、白泡泡膜、医用洗涤袋膜、地膜等产品。

4.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可降解膜的资产总额为2,187.67万元,负债总额579.47万元,净资产额为1,608.2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307.24万元,净利润-6.99万元。

公司资产、财务及经营状况如下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2025年8月31日

总资产 2,187.67

负债 579.47

净资产 1,608.20

项目名称 2025年1-8月

营业收入 307.24

利润总额 -6.62

净利润 -6.99

2025年1-8月数据来源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5308号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的审计意见为:“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可降解膜2025年8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1-8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5.公司执行的主要会计政策

公司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已颁布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统称《企业会计准则》)修订而成的。具体详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为委托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委托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被评估单位70%股权。

(三)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

使用人。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纪要》(2025第11期),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其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为此需进行资产评估,为相关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1.评估对象为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价值。评估范围为经审计审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以可降解膜提供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准。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皖维可降解膜资产账面价值为2,187.67万元,负债账面价值为579.47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08.20万元。详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流动资产 1,576.68

非流动资产 610.99

固定资产 609.73

在建工程 1.26

资产总计 2,187.67

流动负债 579.47

负债总计 579.47

净资产 1,608.20

上述资产与负债数据摘自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5308号审计报告。评估是在企业经过审计后的基础上进行的。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评估,企业未申报表外资产。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引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5308号审计报告。除此之外,未引用其他机构报告内容。

四、价值类型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确定本次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采用市场价值类型的理由是市场价值类型与其他价值类型相比,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公平性和评估价值的合理性,使评估结果能满足本次评估目的之需要。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2025年8月31日。

此基准日是委托人在综合考虑该经济行为的实施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规模、工作量大小、预计所需时间、合规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经济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评估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经济行为依据

1.根据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会议纪要》(2025第11期)。

(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5号);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根据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5.《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18]47号);

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2001年第14号);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8.《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9.《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财政部第32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91号);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第65号);

14.《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6.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法律、法规等。

(三)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0.《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号);

12.《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3.《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四资产权属依据

1.营业执照;

2.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3.与资产或权利取得与使用相关的经济业务合同、协议及发票等;

4.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可降解膜2025年1-8月审计报告;

3.2025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中长期国债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及股权价值、风险系数;

5.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及风险分析等相关资料;

6.国家宏观、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7.本机构评估人员通过市场调查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取价参数资料;

8.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其他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资料;

9.本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科学、必要的其他评估依据。

(六)其他参考资料

1.同花顺资讯金融终端;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评估需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

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需要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通过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对企业的贡献价值,合理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衡量资产的价值,它们的独立存在说明不同的方法之间存在着差异。某项资产选用何种或哪些方法进行评估取决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市场条件、掌握的数据情况等等诸多因素。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了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

可降解膜其管理和技术团队、销售和采购渠道已基本稳定,生产技术已逐步成熟。根据可降解膜提供的经营情况记录和未来经营情况预测资料,预计其未来可持续经营及稳定发展,整体获利能力所带来的预期收益能够客观预测,因此本次评估选用收益法。

经查询国内资本市场和股权交易信息,由于难以找到足够的与可降解膜所在行业、发展阶段、资产规模、经营情况等方面类似或可比的上市公司,也难以收集到评估基准日近期发生的可比企业股权交易案例,故不宜采用市场法。

在评估基准日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可降解膜提供的委估资产及负债范围明确,可通过财务资料、购建资料及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逐项评估,因此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综上分析,本次评估分别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可降解膜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二)资产基础法简介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为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了账面审核,核对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并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了函证,证明账面余额真实准确。经核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以核实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为应收的货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逐笔核对并查阅了总账、明细账,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及相关业务合同,并进行了函证,确认其账面价值的真实性。经核实,应收的货款期后已回款,故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定为评估值。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3)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主要为预付的各种货款等。评估专业人员逐笔核对并查阅了总账、明细账,抽查了相关的业务原始会计凭证及付款凭证,确认其账面值的真实性。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4)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往来款及租房押金。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查阅了有关会计记录,向财会人员了解核实经济内容,抽查了相关的业务原始会计凭证及付款凭证。对于内部往来的应收款项,在未发现坏账损失迹象的情况下,以核实无误的账面价值确定评估价值;对于外部款项,按照账龄分析法确定评估风险损失,再以账面余额减去评估风险损失确定评估值。坏账准备评估为零。

(5)存货

存货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①原材料

原材料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要的生产用材料,评估人员对部分聚乙烯醇PVA(17-88)、聚乙烯醇PVA(AP-17)等主要原料进行了重点抽查盘点,抽盘结果显示原材料数量未见异常,也未发现积压时间长和存在品质瑕疵的原材料。原材料由于购入的时间较短,周转较快,且被评估单位材料成本核算比较合理,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为评估值。

②在库周转材料

评估范围内的在库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塑料膜(袋)等。可降解膜的在库周转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账面成本构成合理。评估人员对塑料膜(袋)等主要商品进行了重点抽查盘点,抽盘结果显示在库周转材料数量未见异常,也未发现积压时间长和存在品

质瑕庇的在库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由于购入的时间较短,周转较快,且被评估单位材料成本核算比较合理,以核实后的账面余额为评估值。

③产成品

评估范围内的产成品(库存商品)系普通聚乙烯醇水溶膜、聚乙烯醇水溶膜DPU600,为正常待售商品。本次评估以不含税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一定的产品销售利润后确定评估值。

计算公式如下:

评估价值=实际数量×不含税售价×(1-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销售费用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所得税率-主营业务利润率×(1-所得税率)×r)

a.不含税售价:不含税售价是按照评估基准日近期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b.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费率,主要包括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交纳的城市建设税与教育附加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c.销售费用率是按各项销售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平均计算;

d.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一主营业务收入;

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

e.所得税率按企业现实执行的税率;

f.r为利润扣除率,由于产成品未来的销售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根据基准日调查情况及基准日后实现销售的情况确定其风险。其中r对于畅销产品为0,一般销售产品为50%,勉强可销售的产品为100%。

④在产品

在产品主要为DPU600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核实了内部报表,查阅企业相关的合同、支出及结算记录等,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确认为评估值。

(6)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为增值税留抵和待摊费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对企业账簿、纳税申报表的查证,证实企业税额计算的正确性,同时确认待摊费用的计提依据合理,评估值以核查核实后账面值确认。

2.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设备类资产

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为设备类资产。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委评资产的属性特点及可搜集的资料,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或首先估算被评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再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所得乘积作为评估值。

计算公式: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

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1)机器设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设备重置价值=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资金成本-可抵扣增值税额。

a.购置价:

国内设备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或参照《2025年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等价格资料,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购置价。

b.运杂费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根据生产厂家与设备所在地的距离不同,按不同运杂费率计取。购置价含运杂费则不再另外计算运杂费。

c.安装调试费根据设备的特点、重量、安装难易程度,以含税购置价为基础,按不同安装费率计取。

对小型、无需安装的设备,不考虑安装调试费。

d.工程建设其它费用的确定

工程前期及其它费用有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是依据该设备所在地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标准,结合本身设备特点进行计算。

e.资金成本

根据各类设备不同,按此次评估基准日贷款利率,资金成本按均匀投入计取。

资金成本=(含税购置价+含税运杂费+含税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建设工期×1/2

f.可抵扣的增值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统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可抵扣金额=含税购置价/1.13×13%+含税运杂费/1.09×9%+含税安装费/1.09×9%+[前期费率(含税)-前期费率(不含税)〕×(含税购置价+含税运杂费+含税安装费)。

B.成新率的确定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按照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现场勘察情况预计设备尚可使用年限,并进而计算其成新率。其公式如下: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电子设备

A.重置全价的确定

电子设备重置价值=不含税购置价。

电子设备不含税购置价根据设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参数,通过查询相关专业网站的近期报价资料获得。

B.成新率的确定

采用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C.评估值的确定

评估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在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评估人员逐笔核对并查阅了总账、明细账,抽查了部分原始凭证,确认其账面价值的真实性,系相关管理人员差旅费,后续进行费用化处理,可降解膜实际无在建工程项

目,本次评估为零。

3.负债

检验核实各项负债在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以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所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评估值。

(三)收益法简介

1.概述

根据国家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国际和国内类似交易评估惯例,本次评估确定按照收益途径、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估算被评估单位的权益资本价值。

现金流折现方法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净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估算企业在未来预期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时价值,得出评估值。其适用的基本条件是: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使用现金流折现法的最大难度在于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以及数据采集和处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等。当对未来预期现金流的预测较为客观公正、折现率的选取较为合理时,其估值结果具有较好的客观性。

2.基本评估思路

根据本次尽职调查情况以及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构成和主营业务特点,本次评估是以被评估单位的母公司报表口径估算其权益资本价值,本次评估的基本评估思路是:

(1)对纳入报表范围的资产和主营业务,按照最近几年的历史经营状况的变化趋势和业务类型等分别估算预期收益(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并折现得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

(2)对纳入报表范围,但在预期收益(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估算中未予考虑的诸如基准日存在非日常经营所需货币资金,企业非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往来款等流动资产(负债);呆滞或闲置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负债)定义其为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性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单独测算其价值;

(3)由上述各项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加和,得出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评估模型

(1)基本模型

本次评估的基本模型为:

E=P+C

式中:

E: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价值;

P:经营性资产价值;

R Rn+1P=(1+r) r(1+r)

式中:

R: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股权自由现金流量);

r:折现率;

n:未来预测收益期;

C:基准日存在的溢余或非经营性资产(负债)的价值;

(2)收益指标

本次评估,使用企业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收益指标,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无付息债务、未来无贷款计划,其基本定义为:

R=净利润十折旧摊销一追加资本

根据企业的经营历史以及未来市场发展等,估算其未来经营期内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将未来经营期内的股权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并加和,测算得到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价值。

(3)折现率

本次评估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折现率r

r=rf+βe×(rm-rf)+8 (4)

式中:

rr:无风险报酬率;

r:市场期望报酬率;

e:被评估单位特性风险调整系数;

β:被评估单位权益资本的预期市场风险系数。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整个评估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评估准备阶段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评价项目风险,选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2.根据本项目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等,制订出本次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3.配合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填报盈利预测及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工作;评估项目组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详细了解,布置资产评估工作,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

(二)现场调查及查验阶段

项目组现场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如下:

1.听取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有关人员介绍企业总体情况和委估资产的历史及现状,了解企业的财务制度、经营状况、固定资产技术状态等情况。

2.对企业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进行审核、鉴别,并与企业有关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企业做出调整。

3.根据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实,对流动资产中的存货类实物资产进行了抽查盘点。

4.查阅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

5.根据委估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具体评估方法。

6.对主要设备,查阅了购置产权资料;对通用设备,主要通过市场调研和查询有关资料,收集价格资料。

7.对企业提供的权属资料进行查验;

8.针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盈利预测等申报资料,通过访谈等形式,与企业经营管理层、技术研发团队、财务部门等就被评估单位经营特征及预测期相关数据进行探讨,就被评估单位现行状态和未来发展模式形成共识。

(三)分析评估及汇总阶段

1.通过同花顺资讯金融终端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关经营和财务数据、股权价值、风险系数等,并进行财务指标对比分析。

2.对通过多种方式获得的相关信息数据予以加工、分析,形成评估模型适用参数,按选定的评估方法进行估算。

3.对形成的各类资产估算结果予以汇总。对通过不同评估方法获得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确定初步评估结论。

(四)提交报告阶段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初步审核后与委托人就评估结果交换意见。在独立性分析相关意见后,按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制度和程序进行修正调整,最后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

本次评估中,评估人员遵循了以下评估假设: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

交易假设是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或拟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资产交易双方彼此地位平等,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以便于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公开市场假设以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为基础。

3.资产持续经营假设

资产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二)特殊假设

1.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

2.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3.企业未来的经营管理班子尽职,并继续保持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

4.被评估资产在可预知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处于正常、合理、合法的运营、使用及维护状况;

5.被评估单位未来将采取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此份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

方面基本一致;

6.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的主营业务结构、收入成本构成以及未来业务的成本控制及经营模式等与企业管理层未来规划基本一致,不发生较大变化。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等变化导致的主营业务状况的变化所带来的损益;

7.本次评估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8.本次评估的各项资产均以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存量为前提,有关资产的现行市价以评估基准日的国内有效价格为依据;

9.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未考虑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清单以外可能存在的或有资产及或有负债;

10.公司未来持续租赁使用生产和办公场所;

11.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为均匀流入流出 的假设

12.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等对被评估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当上述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十、评估结论

基于产权持有人及企业管理层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及经营规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可降解膜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资产账面价值为2,187.67万元,评估价值为2,228.54万元,评估增值40.87万元,增值率1.87%;

负债账面价值为579.47万元,评估价值为579.47万元;

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608.20万元,评估价值为1,649.07万元,评估增值40.87万元,增值率2.54%。

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C/A×100%

流动资产 1,576.68 1,595.01 18.33 1.16

非流动资产 610.99 633.53 22.54 3.69

其中:固定资产 609.73 633.53 23.80 3.90

在建工程 1.26 -1.26 -100.00

资产总计 2,187.67 2,228.54 40.87 1.87

流动负债 579.47 579.47

负债总计 579.47 579.47

净资产 1,608.20 1,649.07 40.87 2.54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评估明细表。

(二)收益法评估结果

采用收益法,得出可降解膜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608.20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27.00万元,评估增值18.80万元,增值率为1.17%。

(三)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可降解膜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627.00万元,比资产基础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1,649.07万元,低22.07万元,低1.34%。

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可降解膜属于新材料行业,其主营业务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导向、市场需求波动等影响较大,未来收益预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收益法评估结果不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论。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更为稳健,从资产构建角度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净资产的市场价值。而资产基础法从资产构建角度,更加能够客观地反映在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的市场价值。

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是从资产的再取得途径考虑的,反映的是企业现有资产的重置价值,较收益法更能稳健的反映可降解膜的股权价值。

2.评估结果的选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收益法评估结果更符合本次经济行为对应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故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报告的评估结论。由此得到可降解膜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值为1,649.07万元;安徽皖维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70%股权在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值为997.85万元。

(四)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

根据资产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涉及法定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监督管理程序后使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即自2025年8月31日至2026年8月30日使用有效。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报告中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账面值引用了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5308号审计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无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截至评估基准日,可降解膜未发现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1.截至评估基准日,可降解膜存在如下租赁情况: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面积(m).租赁标的 租赁价格(年.元)

1 安徽皖维可降解膜材料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出租方:山东锦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方:枣庄建领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枣庄市薛城区常庄四路7号(薛城医疗智谷大健康产业园)7号楼 2025.8.3-2027.8.2 4074.36 488,923.20

除上述事项外,未发现其他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事项。

(七)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可降解膜1,965.00万元尚未实缴。2025年9月23日,皖维集团以货币实缴出资额532.00万元;2025年11月6日,皖维集团以货币实缴出资额200.00万元;2025年11月29日,皖维集团以货币实缴出资额800.00万元。皖维集团对可降解膜的认缴资本已全部实缴。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未发现有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庇情形

本次评估未发现有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2)其他事项说明

1.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合法为前提。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了资产评估师执业范围。资产评估师不具有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的能力,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提供权属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的责任。

2.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3.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庇事项,在进行资产评

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4.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时未考虑非流动资产评估增减值可能引起的纳税准备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评估人员的外观观察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6.资产评估机构获得的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是本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的基础。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判断,经过与被评估单位管理层及其主要股东多次讨论,被评估单位进一步修正、完善后,资产评估机构采信了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相关数据。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单位盈利预测的利用,不是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被评估单位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7.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论的瑕庇事项,在进行资产评估时被评估单位未作特别说明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其执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市场价值,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条件的变化而导致评估结果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本次经济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提出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安徽中联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华亿科学园A2座8层

附件目录

1.有关经济行为文件(复印件);

2.被评估单位审计报告(复印件);

3.委托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5.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6.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7.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登记备案公告(复印件);

8.资产评估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签字资产评估师的正式执业会员证书(复印件);

10.评估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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