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裕民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19/YYYM/cj/cm/D59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8日
14:30在公司研发中心6楼百人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2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44934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96%。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4SH7200119/YYYM/cj/cm/D59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685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254%;反对2748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486%;弃权25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84879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4986%;反对267906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8297%;弃权755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6717%。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情况:同意84807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4343%;反对26959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9795%;弃权65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862%。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84645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2899%;反对27376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24SH7200119/YYYM/cj/cm/D59 3总数的 24.3504%; 弃权 404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597%。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84382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0560%;反对27529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4.4871%;弃权5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569%。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84690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3306%;反对27237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4.2270%;弃权49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424%。
6.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85728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2535%;反对25590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2.7619%;弃权11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9846%。
7.募集资金规模及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85172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7591%;反对26083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2004%;弃权116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405%。
8.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86111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4SH7200119/YYYM/cj/cm/D59 4的 76.5938%; 反对 2508726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2.3145%;弃权122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917%。
9.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8633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6.7938%;反对25589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2.7610%;弃权50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452%。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8494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5.5522%;反对26973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3.9920%;弃权5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558%。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675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69%;反对272990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819%;弃权45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12%。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674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161%;反对272983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813%;弃权452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6%。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24SH7200119/YYYM/cj/cm/D59 5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76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949%;反对267692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106%;弃权8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5%。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8247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496%;反对26947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94%;弃权65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928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228%;反对23986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92%;弃权10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8424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896%;反对253171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55%;弃权119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80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175%;反对259244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SH7200119/YYYM/cj/cm/D59 623.0592%; 弃权 7007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33%。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5428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9871%;反对262897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841%;弃权70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8%。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4814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408%;反对270968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020%;弃权51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72%。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中需特别决议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中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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