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B座7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
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5年10月29日
1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张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程参加、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2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高
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3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41718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28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4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5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2571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56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66743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32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公布了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5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260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76%;反对16967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44%;弃权786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8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596408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46%;反对61563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233%;弃权9465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644100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99%;反对1156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733%;弃权11776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68%。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32683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57%;反对
611560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06%;弃权117766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7937%。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议案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其余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
过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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