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切
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上市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上市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
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1(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
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
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六)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
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条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董事会应当结合当前业绩与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设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2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业绩贡献及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推动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可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七条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鼓励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依法依规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
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3第十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考虑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完善产业布局,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应根据自身发展阶段、行业发展趋势及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积极研究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超额利润分享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及相关政策,调动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从而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三)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要求,合理制定分红政策、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依托投资者专线、上证“E 互动”平台等渠道,常态化开展投资者互动交流,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拓宽投资者交流渠道,深化资本市场认知认同。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4公司可以根据股权结构、资金状况、业务发展需要以及资本市场情况等因素
综合考虑,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将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市值管理指标的监测和预警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用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具体监测预警。如出现上述指标明显偏离公司价值及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市值管理工作,维护公司价值。
第十二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的原因,调查并核实相关事项,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可考虑发布公告或者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
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者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五)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
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5(六)如情况严重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停牌条件,可申请临时停牌,以
防止恐慌性抛售。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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