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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

B座7层(210036)

7FBlockB309HanzhongmenDajie

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61

2026年5月29日

1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戴克勤律师、张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在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等事宜进行了认真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全程参加、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2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

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9日下午14点00分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8号

高科中心A座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3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会通知》所告知的一致。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452932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292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

4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859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99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2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3153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92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知》中公布了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5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A股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程序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101196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76%;反对12123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64%;弃权909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0%。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105181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528%;反对123086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20%;弃权3262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52%。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13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585%;反对13768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39%;弃权27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6%。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03002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85%;反对

6137687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93%;弃权2711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2222%。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9004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34%;反对13759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9027%;弃权389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920847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090%;反对1375988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21%;弃权38913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189%。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87191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40%;反对137658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9035%;弃权668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5%。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7635963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57%;反对137658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769%;弃权66808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4%。

7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0249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156%;反对12039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648%;弃权8644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6%。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9166171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292%;反对1203928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6%;弃权864412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708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部分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90081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39%;反对131948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246%;弃权9500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5%。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统一注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10104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56%;反对12149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00%;弃权8988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4%。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25年度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97879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8份的98.1518%;反对12281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1.6983%;弃权1083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99%。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870477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12%;

反对1228148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10%;弃权108360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6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决定其2025年度报酬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09725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31%;反对124129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165%;弃权10146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4%。

该议案的表决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864231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001%;反对1241294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87%;弃权101460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2%。

9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

述议案均获得参加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赞成,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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