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财
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须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须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须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1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职责,受公司支持和制度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须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法律法规等其他有关规定及审计委员会要求实施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2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有下列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第
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3第十五条针对批准的审计建议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结合相
关部门实行闭环管理机制,月度跟踪、检查、评估。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流程,补充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与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研判在被审计部门发现的问题,在其他部门的风险等级及控制状态,主动推动其他同类业务部门进行“举一反三”排查,拓宽内审结果运用范围,提升审计监督效果。
第五章内部审计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须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4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