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及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应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除本制度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
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第六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离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董事离任的,视为同时辞去相应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
下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按照公
司规定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并应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相应信息。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自任期结束后六年内仍然有效。
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印章、未完成工作事项等。
对尚未完成的公司事务,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
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公司
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公司可视情况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追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扣减未支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
(2)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3)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可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者赔偿完成。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