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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城大通:冠城大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的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9-26 查看全文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

一、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公司(含下属控股公司)受让大通新材9.92%股权的议案》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此项交易是公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公司聘请了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大通新材股权评估相关事宜。经仔细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也具有较为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时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备独立性。

2、本次资产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公正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各项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果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含下属控股公司)受让大通新材9.92%股权,且交易价格参照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值确定。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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