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7证券简称:冠城新材公告编号:临2026-015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下洲路5号冠城大通广
场 1号楼 C座三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6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2144139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38.24
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韩孝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列席5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其他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4101139 98.59 6960658 1.34 379600 0.07
2、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4116039 98.60 7066958 1.35 258400 0.05
3、议案名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4161839 98.60 5568558 1.07 1711000 0.33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报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3846139 98.54 7181558 1.38 413700 0.085、议案名称:《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3780339 98.53 7051558 1.35 609500 0.12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冠城瑞闽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3611639 98.50 7488358 1.44 341400 0.067、议案名称:《关于制定<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3785139 98.53 7321558 1.40 334700 0.07
8、议案名称:《关于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513505839 98.48 7599758 1.46 335800 0.06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同意反对弃权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序票数票数票数
(%)(%)(%)号《公司2025
3年度利润分1791837371.11556855822.1017110006.79配预案》《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5为公司20261753687369.60705155827.986095002.4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6冠城瑞闽提1736817368.93748835829.723414001.35
供担保展期的议案》《关于董事
2026年度薪
81726237368.51759975830.163358001.33
酬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伟、陈见非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