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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ST富润 --%

关于对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

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0088号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尤振专审字[2025]第0088号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富润公司)

2024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5年4月28日出具了尤振审字[2025]第0353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无法表示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所述: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三)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159563.40万元,坏账准备144873.01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万元,坏账准备144739.22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九)所述,截至2024年12月31日,浙江富润公司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40074.72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我们未能就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确认与之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1(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五)3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供

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7所述,据202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

71722.5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

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2、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3)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2019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二)6(4)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2020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向杭州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江有归、付海鹏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因上述仲裁尚无结果,目前无法判断本次仲裁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二)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

2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中终止股票上市的规定。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强调事项段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1、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第七条规定:“当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以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规定。

2、出具带强调事项段审计段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上述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不影响注册会计师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的依据如下:

基于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事项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该事项是必要的,无法表示意见不因强调事项而改变。

三、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3金额,考虑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前段所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同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由于我们对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无法确定该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具体影响。

四、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指南,来确定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报审计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297.00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我们采用近三年调整后平均税前利润的绝对值5932.32万元(税前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绝对值)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297.00万元。

五、上期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浙江富润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4)第01610051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1、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一)3所述,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

账款余额146807.40万元,坏账准备112878.97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万元,坏账准备112867.11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

4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3(1)所述,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过泰一指尚

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其他重要事项(七)所述,据2024年4月24日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及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四)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六)3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五)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五(六)4所述,子公司泰一指尚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01月25日向江有

归、付海鹏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该案件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浙江富润公司本

5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一)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一)所涉事项,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江富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146807.40万元,坏账准备112878.97万元,其中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应收账款余额144852.57万元,坏账准备112867.11万元。浙江富润公司、泰一指尚未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准确性提供

充分资料和信息,我们通过实施函证、访谈等审计程序,仍然无法就上述款项的性质、可收回性和与之相关的交易的真实性、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本年未消除。

(二)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二)所涉事项,浙江富润公司关联方存在通

过泰一指尚供应商及其所投资的公司占用泰一指尚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尚未收回。我们无法就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以及浙江富润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经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该事项本年未消除。

(三)上期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三)所涉事项,据2024年4月24日中国

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2023年4月

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

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

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证监会最终处罚决定及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202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2023年4月28日,浙江富润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6整的公告》,对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等报告的相关财务数据按照

净额法进行调整,同时调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合计71551.23万元。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项目的影响以企业的应对措施为准,我们暂无法予以判断。

(四)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一)所涉事项,子公司泰一指尚2019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鉴于未完成业绩承诺引致的业绩补偿款金额较大,经浙江富润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协商,约定由江有归、付海鹏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向浙江富润公司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剩余业绩补偿款后续支付计划暂未确定,未来收取情况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本年未消除。

(五)上期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二)所涉事项,子公司泰一指尚2020年度经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低于江有归、付海鹏承诺的业绩。截至浙江富润公司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浙江富润公司尚未就上述净利润完成情况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有归、付海鹏等达成一致意见;浙江富润公司2024年01月25日向江有归、付海鹏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业绩补偿款及资金占用费,该案件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024年度浙江富润公司撤回诉讼,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截止目前,尚无

仲裁结果无法判断上述事项对浙江富润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其他说明

上述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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