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规定出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书。
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
下简称“凤凰光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
致: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Beijing100020,PRC
1Guanghua Road,ChaoyangDistrict
27/F,North Tower,Beijing Kerry Centre
邮政编码:100020
Fax:真传
86-10-57695788
北京嘉里中心北楼27层
Tel.:话电
86-10-5769560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一号
:E-mail:email@fangdalaw.com电子邮件
http://www.fangda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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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逢律師事務所
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
根据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公告的《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同阳意升附回期0O:SI日92日82ZZ0Z至00:S1日SZ自8由
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
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如下: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告。
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凤凰光学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3
同意票为3,820,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为0
1、《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集人为凤凰光学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决权股份总数的1.36%。
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820,900股,占公司有表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决权的股份数共计3,54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6%。通过网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统计数据,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0.1%。
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27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齐轩霆
见证律师:
吴冬
球国
周华东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