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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光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光学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15 查看全文

FANGDA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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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100020 PRC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光学”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程

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凤凰光学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2022年11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及公

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

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2年12月14日(星期三)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15:00至2022年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公告的《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33066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26%。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和统计数据,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601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有权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39078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凤凰光学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包括部分凤凰光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31、《凤凰光学关于拟终止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票为13907872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票为

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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