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对陈慧先生的学历、职称、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后,我们认为陈慧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