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光明肉业:光明肉业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上海市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电话:2155989888/9666传真:2155989898邮编:200080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60010-00004 号

致: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所获得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召开第十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年5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出席对象、召开方

式、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2026年5月13日及2026年5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及《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取消议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公告了延期召开及取消议案的有关事宜,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延期至2026年

5月19日。

2、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19日14:00在上海市杨浦区济宁路18号光明肉业会议室召开。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9:15-

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公告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会议登记册,实际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36064058股。

(2)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共4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845706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需要投票表决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推举了计票员和监票员,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248307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73%,议案获审议通过。

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240117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73%,议案获审议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2282482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882%,议案获审议通过。

4.《关于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4961025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417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民食品一厂(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股数为335704058股,议案获审议通过。

5.《关于2026年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及所属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917214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31%,议案获审议通过。

6.《关于2026年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929494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31%,议案获审议通过。

7.《关于2026年向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所属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916954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725%,议案获审议通过。

8.《关于2026年控股子公司光明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78377815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333%,议案获审议通过。

9.《关于202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1227105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5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光明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301%,议案获审议通过。

10.《关于2026年度公司与子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7377275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42%,议案获审议通过。

11.《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0535164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609%,议案获审议通过。

1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7677693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18%,议案获审议通过。

13.《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082278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313%,议案获审议通过。

14.《关于银蕨农场有限公司对费尼根工厂冷链自动化改造项目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0159543股,本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146%,议案获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