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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业: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经2012年11月23日召开的2012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经2013年4月11日召开的五届七次董事会第一次修订;经2026年8月20日召开的九届二十次董

事会全面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

追究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

第四条公司内部问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过错与处罚相对等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六)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1(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违法违纪、滥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贿赂,非法侵

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六)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

(七)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违反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

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九)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重

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十)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主观盲目决策或擅自越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对资金的使用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四)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采取措施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反持股变动规定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十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2第三章问责的种类和形式

第六条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扣发或追索工资、奖金;

(七)罢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问责的种类,可以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视具体情况,处罚金额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进行确定。

第八条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机制的,除第十条规定外,公司董事会还可以对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符合股权激励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限制股权激励的措施,具体限制措施由公司董事会视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决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举报人员的;

(六)公司问责机构认为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3(六)公司问责机构认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必要时,提起诉讼,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3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3名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3名董事联名提出;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实行回避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提出问责时,其本人不得参与对其本人问责决定的相关表决。

调查人员与被问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影响问责公正处理的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罢免职工董事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以上通过的问责决定涉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任免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工会,后由董事会、工会决定任免或将任免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问责决定需要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公司应当于做出决定后10日内将决

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按照规定需要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需责令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

再次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七条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在对被问责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

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启动内部问责程序。

第五章附则4第二十条因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出现问责情形的,依照《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

公司其他相关制度中规定由问责方式的参照本制度执行,与本制度相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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