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次拟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修订前修订后号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1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开发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格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公司对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
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发生
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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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包括财务报告存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
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异等情形。
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度报告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
1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下情形:
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度报告信(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
息披露质量的制度。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年报内容
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操作,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
(八)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员、各经营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
3经营单位负责人、第一大股东及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责任和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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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等原则。(三)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的原则;
2(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新增第五条当年度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
项、其他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及业
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草拟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差错的内容、性质及
产生原因、相关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六条对于年度报告中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照本制度规定草拟相关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在对责任人做出惩处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新增第十二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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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股票上市规则5.2.15】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第十四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警告(口头或书面);1.警告(口头或书面);
2.通报批评;2.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3.降级或降职;3.调离岗位、停职、降级或降职;
4.解聘或撤销职务;4.解聘或撤销职务;
5.解除劳动关系。5.解除劳动关系;
6.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备注: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制度中“股东大会”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并删除“监事、监事会、董监高”等相关表述。
2.除上述条款外,公司《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行相应调整。
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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