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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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邓琼华律师、丁素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7),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会议通知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9:30在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新河工业园路特一号康欣新材召开,由董事长邵建东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的披露,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27,393,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9.2248%。
(三)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19,817,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739%。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分别进行了计票和监票;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了统计结果。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1.《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2.《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案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4.《关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5.《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6.《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7.《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金融机构授信以及为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9《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10.《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3、4、6、9、10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议案4、9、10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各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5,090,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4%;反对股数66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弃权股数1,45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4%。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5,086,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7%;反对股数8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弃权股数1,23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96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5%;反对股数2,0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4%;弃权股数2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1%。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625,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44%;反对股数82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07%;弃权股数2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49%。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946,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1%;反对股数1,9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8%;弃权股数2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93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5%;反对股数2,0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弃权股数24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5%。
7.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5,11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6%;反对股数76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2%;弃权股数1,3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金融机构授信以及为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6,311,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5%;反对股数6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弃权股数28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13,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640%;反对股数8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29%;弃权股数37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52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82%;反对股数8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3%;弃权股数3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85%。
议案1、2、3、5、6、7、8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表决通过;议案4、9、10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无关联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 (武汉)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
邓琼华
经办律师:
邓琼华
丁素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