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6证券简称:康欣新材编号:2026-028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要求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先、邵建东、李洁、李武鹏、秦
钲懿、牟儆:经查,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郭志先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邵建东作为
时任董事长,李洁作为时任总经理,李武鹏、秦钲懿作为时任财务总监,牟儆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针对上述历史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公告等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对相关事项及其影响进行了说明和披露。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规范运作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学习,持续强化公司治理、财务核算、收入确认、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内
部控制、信息披露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管理,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