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册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T&CLAWFIRM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0306号
致: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宋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2月28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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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下午14点00
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3月16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年3月1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持股数共计660,128,01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9.26%。
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包括现
场及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共计661,923,816股,约占公司总
股本的49.39%。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监
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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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AWFIRM法律意见书份1,795,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61,619,516股,反对304,3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1,4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83.05%;反对30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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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YJS2023H0306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23年3月16日。
浙江天册
浙班集勇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姚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