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22号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澄星,A股证券代码:600078;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11月10日,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债权人江阴市建筑装璜制品厂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1-已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2022年3月16日,公司披露《破产和解的提示性公告》和《和解协议草案》。根据上述公告,公司已于2022年1月7日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和解。但公司未在向法院申请和解时,及时披露申请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和解协议草案》涉及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后续处置安排,已经达到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在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对公司重大利益作出处置,直接涉及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022年5月7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直至2022年5月10日,公司股东大会才审议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的议案。
公司破产和解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3
条、第2.1.5条、第7.5.1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督促公司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和解协议草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形下即向法院提交,也未督促公司披露该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2-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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