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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08 查看全文

ST澄星 --%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59号

───────────────

关于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

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澄星,A股证券代码:600078;

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李兴,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

江永康,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1-秘书;

王国忠,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韦莉,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花伟云,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澄星或公司)及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星集团)、原实际控制人李兴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2020年度资金占用情况: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2号)查明的事实,以

及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是通过绿澄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澄化工)非经

营性占用公司资金30.47亿元,相应利息0.36亿元,合计30.83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77%。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共发生百余笔资金划转。绿澄化工收到公司通过电汇、银票方式转出的资金后支付给澄星集团及相关方,收到澄星集团及相关方资金后再归还给公司。截至2020年度末,上-2-述占用资金已归还15亿元。

二是直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7.07亿元,相应利息0.17亿元,合计7.24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1%。

2020年1-9月期间,公司开出2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澄

星集团的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贴现,票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

公司作为澄星集团开出的3亿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票据到期由公司实际兑付;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兴霞物流配送有限

公司代澄星集团偿还其子公司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的金融

机构借款2.07亿元。截至2020年度末,上述占用资金已归还

1.5亿元。

上述2020年度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4亿元,产生利息0.53亿元,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8%,截至2020年12月31日占用余额21.78亿元。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混乱,属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此外,公司在印章管理、内审监督等方面也存在重大缺陷。因前述多项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

根据行政处罚认定,李兴时任澄星集团法定代表人、澄星集团董事长、总裁和原公司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澄星集团和公司的管理工作,指使公司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2021年度资金占用情况:根据公司2022年4月30日披

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

-3-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2021年1-4月,公司及子公司经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安排,将黄磷出售给云南东平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东平)。但因澄星集团结欠云南东平大量款项,云南东平未向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合计金额约2.29亿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9%。上述资金往来被年审会计师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末,上述2.29亿元未归还至公司,直至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前才由浙江耀宁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归还。

(二)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2022年3月16日,公司披露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

公告显示,公司需于2021年第三季度确认补缴基本电费和系统备用费71574911.68元,并因此调增应付账款63340629.81元,占更正后应付账款科目的11.31%,调减净利润

29611744.43元,占更正后净利润科目的46.78%。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公司

子公司2020年度未按规定计提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约1.31亿元,造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少计应付账款1.31亿元,占更正后应付账款科目的19.01%;少计营业成本1.31亿元,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科目的4.55%;多计归母净利润0.85亿元,占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科目绝对值的3.69%。

(三)业绩预告不准确

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1年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4-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7920万元至11781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同日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2021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2475万元,发生盈亏方向性变化,前期业绩预告不准确。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不准确等多项违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5

条、第5.1.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利用控制地位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李兴控制资金占用方,未能确保公司及原控股股东依法合规运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独立性,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

其中,就2020年度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2年1月18日对公司、原控股股东澄星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江永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国忠、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云未勤勉尽责,对公司-5-2021年度资金占用和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未勤勉尽责,对公司2021年度资金占用负有责任。

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

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

人李兴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兴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

原控股股东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

书江永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国忠、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花伟

云、时任董事会秘书韦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6-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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