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5年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勤勉尽责,认真参与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事务,充分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丁剑,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高级会计师。2005年
7月至2008年2月任丽水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经理,2008年
2月至2011年11月历任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员、项目经理,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历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项目经理、部门经理,2015年8月至2024年12月历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高级合伙人、浙江分所所长。2025年1月1日至今担任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负责人。现任双润(杭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图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杭州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
11月至2025年11月担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
10月至 2025年 11月担任董事会 ESG管理委员会委员。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法》要求的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及独立性,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充分依托深厚的执业经验,发挥专业特长,积极参加相关审议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会前认真审阅会议文件资料,主动向公司了解相关情况,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审慎严谨行使表决权,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决策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出席并参加相关会议情况
11、出席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2025年,本人亲自出席参加公司董事会11次、股东会6次,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2、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本人主持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参加5次战略委员会会议、8次审
计委员会会议、4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和 1次 ESG管理委员会会议,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述会议均亲自参加,无委托或缺席情况,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反对或弃权票。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财务问题及公司业务情况进行充分讨论与交流,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三)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会和业绩说明会、关注上证 e互动平台答复等方式,与公司深入交流中小股东普遍关心的问题,督促公司积极回应中小股东的关切,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及其他会议,以会谈、电
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等情况的汇报,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市场行情对公司的影响,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本人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六)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七)法律政策学习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履职能力,参与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并完成全部课程学习。
2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依法合规地对相关重点事项作出明确判断,独立、客观地发表了意见并提出了建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主动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意将相关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聘任、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具备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拥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公司聘任苏亚金诚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机构。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认为相关候选人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本人审议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报酬的议案》,并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人审议了本次激励计
3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首次授
予等事项,认真核查激励对象名单,关注其是否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和具备授予资格。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授予资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决策及采取措施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财务报告等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丁剑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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