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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7-31 查看全文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6、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考核体系具备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被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凝聚力,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7、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7月31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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