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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星股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澄星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下午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

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静安嘉里中心一座2605室(邮编200040)

Address:Unit 2605Jing An Kerry Center Tower 1 No.1515 Nan Jing West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40 China

电话(Tel): (+86 21) 6043 5000 传真(Fax):(+86 21) 5298 5030 www.haiwen-law.com

北京 BEIJING 丨上海 SHANGHAI 丨深圳 SHENZHEN 丨香港 HONG KONG 丨成都 CHENGDU

1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决议、《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及《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现场见证

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星星先生、副董事长徐海圣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江国林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276934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96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和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7.关于公司董事和监事2024年度报酬的议案;

8.关于申请2025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11.关于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投资建设澄星股份江阴临港项目

全部事宜的议案。

会议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列明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共计12项,全部议案均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的议案按照现场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前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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