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Hubei S&H Law Firm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2025)山河非章第2344号
时间(Date):2025 年 6 月 20 日
致: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人福医药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本所已得到人福医药的如下保证:人福医药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签字盖章均为真实,其副本文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
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
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等材料,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股东会规则》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人福医药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人福医药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在上述前提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人福医药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决议公告》”)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
《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披露了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并决议将董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的十一项预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之事宜。
2、人福医药监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2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公告形式披露了2025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将监
事会已经审议并通过的六项议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之事宜。其中,第二项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第四项议案
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第五
项议案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第十项议案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预案等四项议案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的四项议案相同。
3、《通知》《决议公告》及《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刊登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人福医药董事会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期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4、《通知》中关于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时间、会议登记办法、登记及联系地址、邮编、联
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程序等,其主要内容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情况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通知》中载明,本次股东会定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9:30在武
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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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中载明,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载明的方式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人福医药董事长周汉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周汉生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
代理人共计25人,所持股份共计390518393股,占人福医药总股本的
23.926%,均为2025年6月12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名称、持股凭证及各自持股
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且会议登记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设立了网络投票程序,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与对本次股东会方案的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
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相关资料的统计,有456名股东,所持股份共计
177878560股,占人福医药总股本的10.898%,以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进行投票。
经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股东481人,所持股份共计568396953股,占公总司股本的34.823%。其中,中小投资者(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且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475名,代表股份
163150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6%。
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核查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人福医药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决议公告》。《决议公告》决议将第十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同意通过的十一项预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人福医药监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该次会议通过决议将第十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同意通过的六项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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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福医药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通知》,人福医药董事会已依《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布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通知》中所列明的下列十三项议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5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11、关于2025年度预计在招商银行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3、关于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内容相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十三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
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并由2名股东代表(含中小股东代表)、2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事项的现场表决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会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
6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3、本次股东会分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个部分,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由会议监票人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根据汇总后的投票统计结果,并经本所律师的合理验证,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同意56783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1%;弃权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反对465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2%。
议案二:同意567844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3%;弃权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6%;反对45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1%。
议案三:同意56782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0%;弃权1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0%;反对458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1%。
议案四:同意56783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0%;弃权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6%;反对472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3%。
议案五:同意567832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1%;弃权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6%;反对47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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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同意567901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3%;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2%;反对48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655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97%;弃权1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反对48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97%。
议案七:同意567761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88%;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反对61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15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11%;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3%;反对614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77%。
议案八:同意56776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88%;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4%;反对61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16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11%;弃权2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3%;反对61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75%。
议案九:同意567861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6%;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反对49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8%。
8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6146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72%;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3%;反对498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05%。
议案十:同意567833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01%;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7%;反对52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586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55%;弃权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3%;反对525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22%。
议案十一:同意56791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4%;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反对45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664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702%;弃权3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0%;反对45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78%。
议案十二:同意56789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11%;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反对47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644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90%;弃权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1%;反对47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290%。
9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十三:同意567693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876%;弃权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4%;反对56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2446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569%;弃权13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84%;反对56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47%。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
议的第九、十、十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全体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有鉴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人福医药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及其所形成的有关决议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署名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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