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期审计意见非标事项在本期已消除的专项 说明
大信备字[2026]第2-00068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邮编100083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LLPRoom220622/F,Xueyuan InternationalTowerNo.1 Zhichun Road, Haidian Dist.Bejing,China,100083 电话Telephone:传真Fax:网址Internet: +86(10)82330558+86(10)82327668www.daxincpa.com.cn
关于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上期审计意见非标事项在本期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6]第2-00068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人福医药”)2025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年3月29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6]第2-0046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一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审计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规定,现对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等事项说明如下:
一、上期审计意见非标事项段的具体内容
贵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审计,并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报告文号为大信审字[2025]2-00760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对贵公司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涉及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事项表述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其他重要事项(二)立案调查所述,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4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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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人福医药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
2024年10月,人福医药及原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52024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人福医药及当代科技立案。2025年12月,人福医药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0号),因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度报告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当代科技隐瞒关联关系致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等,湖北证监局对人福医药及原控股股东、原实际控制人和部分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况详见人福医药于2025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3)。
《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及违法事项系2022年及以前发生,现已全部整改完毕,不会对人福医药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任何影响。特别是2025年7月重组完成以来,人福医药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严格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加强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持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已按《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金额,计入2025 年度营业外支出850万元,并已完成缴纳。至此,人福医药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经消除。
三、上期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说明
接受立案调查相关的强调事项段主要是提请财务报表使用者注意,该事项不存在明显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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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况。
四、相关事项对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上期审计意见非标事项不影响期初数。
贵公司消除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与我们在审计过程中了解到的信息一致,我们认为贵公司2024年审计报告中接受立案调查所述事项影响已经消除,对当期审计意见不再产生影响。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中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