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年3月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3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5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8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11
第六章责任追究..................................12
第七章附则.....................................1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强化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资源管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执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福医药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
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人福医药党委的领导下,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人福医药及人福医药下属全资公
司、控股公司、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参股公司审计监督,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权限行使审计权力。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人福医药各单位
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1-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独立性原则、客
观性原则、保密性原则、职业谨慎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
与效益原则、监督与服务原则。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各单位总体
规划和战略部署,对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内部控制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通过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各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化解经营过程中
相关风险、促进各单位依法合规经营,推进决策有效执行,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执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强化内部监督协同机制建设,加强与巡视巡察、纪检监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战略投
资、运营管理、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
追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打造内部大监督格局,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依法合规。
第九条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制
度中的含义如下:
-2-(一)人福医药:指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二)下属单位:指人福医药下属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
(三)各单位:指人福医药和人福医药下属单位;
(四)上级单位:指对本制度具体条款所涉主体有管理权的单位;
(五)内部审计机构:指各单位设置的、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六)内部审计人员:指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中专职从
事审计工作的人员,以及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单位中专职负责本单位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人福医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人福医药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人福医药审计部负责人的任免按照人福医药规章制度履行审批流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人福医药审计部负责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
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推进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审计计划、调配审计资源、指导审计项目实施、以及开展审
-3-计质量评估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
专业知识、技能及应有的职业审慎。各单位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继续教育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各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上一级审计机构负责。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同时接受人福医药审计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
向人福医药审计部报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第十七条人福医药审计部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统筹
调配使用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各下属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4-责。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各单位预算,由各单位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
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
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人福医药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优化完善人福医药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推进并督促落实人福医药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制订人福医药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编制年
度内部审计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
-5-健全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跟踪、督导下属单位年度审计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对人福医药各单位的经营管理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经营目标审计、业务流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
资源利用与效益评估、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效益等;
(五)组织对人福医药各单位重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全过程或关键节点的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前期决策、工程预算、招投标、合同管理、设计变更、竣工结算、项目后评价及造价咨询服务等;
(六)根据上级单位及人福医药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对各下属单位企业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开展任中或离任审计;
(七)制定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认定标准,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八)组织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九)配合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审计资料和支持,并监督落实整改意见的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人福医药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行
-6-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参加各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报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战略规划、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等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
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对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
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
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行为,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理。
(十三)法律、法规和人福医药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本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福医药审计部应当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求上报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
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其他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科学立项、关注重点”的原则,围绕人福医药重点工作,聚焦核心产业、重点单位、重点业务领域、重要经营环节风险管控需求确定年度审计项-8-目计划。人福医药审计部应综合考虑人福医药及下属单位审计需求、审计项目的协同性,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人福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可根据具体审计任务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现场审计和非现场审计的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其他部门实施联合审计以及采取其他审计形式。特定事项经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协助审计。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成立审计项目组,实行项
目负责人责任制,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条审计项目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应调查、了
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估审计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第三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基本
情况的分析、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以及管理需求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审计项目组应在实施审计前3-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者本人,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应按审计通知要求做好接
-9-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项目启动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
召开项目启动会议,审计项目负责人宣读审计通知,并说明本次审计的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安排及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
的事项等;被审计单位介绍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计准备情况等;做好项目启动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
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
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就工作进展情况、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进行沟通,并根据情况予以指导。
第三十六条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
审计单位管理层充分讨论、沟通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形成
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按要求做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机制。
-10-第三十九条审计报告正式发文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整改检查附表》按照《人福医药审计问题整改跟踪管理办法》发送至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按人福医药档案管理规定及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并编号存档,根据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的责任制度严格管理,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保管。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四十一条查阅、借用或复印审计档案应当履行审批流程。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
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
问题和线索,应及时移交本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11-开展追责工作。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集团等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
内部规定、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执业规范、集
-12-团等上级单位及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规定、集团等上级单位或者本单位
内部规定、侵害本单位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对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存在拒绝、拖延整改等情形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办法移交各单位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人福医药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13-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经人福医药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