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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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查明的事实,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 1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
络平台公开拍卖公司股份 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7.92%。
其中,33448827股被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兴鹏),占公司总股本的 8.96%。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
兴鹏以其名义参与联合竞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 838.62万股,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 2.25%。
2022年 11月 22日至 2023年 3月 2日,新余兴鹏将代聚昶和商
贸所持 838.62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金花股份司法竞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 2.25%“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的主要资金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年 2月 16日邢博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
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0%。邢雅江与邢博越系父子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邢雅江与一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过
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
— 2 —邢雅江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此导致金花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3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邢雅江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邢雅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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