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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经2010年4月21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1月2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

(2021年8月11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2025年8月20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公司证券部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六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内幕信息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行使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

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要求其提供知晓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露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在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酌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

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

论。第二十条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工作原因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告知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

第二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董事会秘书负责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申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

书面提醒情况、登记备案情况等进行报备。

第三十条公司对于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相关部门、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存,自记录之日起(含补充完善)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

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

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一: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600080证券简称:金花股份内幕信息事项:

序内幕信息知内幕知情人所属单组织机构代码∕证券账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获内幕信息所处内幕信息内容是否尽到书面告知登记人

号情人姓名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户息时间、地点取方式的阶段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注1注2注3

注1:填写内幕信息的获取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3:简要说明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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