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子公司该项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对于该议案本身内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同时,对于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先于本公司完成本事项审议并早于本公司1个交易日进行信
息披露的情况提出警示,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治理,特别是对于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下属子公司的管理,避免再出现类似信息披露未能同步的情况。独立董事:
乔延江谭红旭王桂华王钊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