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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堂:《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同仁堂 --%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1(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工作保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

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总会计

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

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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