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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2 查看全文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 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2)第006144号

致: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文亮律师、卞振华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2、2022年8月31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十五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9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1号梅地亚中心第七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唐世鼎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21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2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2年9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2277670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2701%,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

出席此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8487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9%。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视传媒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审议通过选举唐世鼎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75620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952%。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5740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062%。

1.02审议通过选举王钧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6440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549%。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822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1138%。

1.03审议通过选举李颖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8120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623%。

3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990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2588%。

1.04审议通过选举胡源广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644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549%。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822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1138%。

1.05审议通过选举吕春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812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623%。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990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2588%。

1.06审议通过选举李敏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64405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549%。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82211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113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视传媒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选举陈海燕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7430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894%。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5608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7922%。

2.02审议通过选举庞正忠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644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549%。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822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1138%。

2.03审议通过选举宗文龙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数2276644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549%。

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14822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1138%。

3.0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中视传媒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选举王浩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7262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820%。

3.02审议通过选举任春萍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票数227675604票,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99.9598%。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上述议案1.00、2.00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以上议案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3、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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