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章程》中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1影响的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指使他人或以亲属的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
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报送相关信息(附件1),并由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提交的上述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3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
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还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条款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十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分红、转增等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4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填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2),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收到问询函后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填写《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3),报公司董事长签字审批并将确认函送交问询人。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直接由公司董事长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5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五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
6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
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附件4),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出现未申报减持计划违规减持或者
未及时申报股份变动信息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违法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其行为对本公司的危害影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回收益、扣减考核绩效、提请股东会或董事会解聘等,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7附件:1.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信息申报表
2.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
3.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
问询函的确认函
4.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8附件1: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信息申报表持有人姓名持有人身份身份证号码任职时间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持有本公司其他
(A*********) 股票数量 股票衍生品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亲母亲子女
申报人:
申报时间:
9附件2: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其他)现持有数量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人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办法》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规定,且目前未知悉关于本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10附件3: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
(申报人姓名):
您提交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暂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
董事长审批意见:
本确认函一式两份(盖董事会骑缝章),问询人和董事会各执一份。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11附件4: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申报表
申报人:
申报时间:
上年末所持本本次变动前所持本次交易类型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本次变动后所持变动原因
公司股份数量本公司股份数量(买入/卖出)数量日期价格本公司股份数量
注:1.变动原因:主要包括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股、资本公积转增、派发红股及其他。
2.申报时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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