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作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聘任的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所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此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可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及未来审计需要。我们同意聘任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王锦霞阳前林廖圣林
2022年4月5日